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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券业行家
自行家点评“九州证券前掌门履新”以来,不断收到互动反馈,对券商高管“违法失信”的事项,似乎有不同的观点。正值中证协更新《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行家也有一些想法。
职业道德“新规”
近日,中证协官网置顶发布了新版《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引发了行业声誉的探讨。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引导证券从业人员珍惜职业声誉、恪守职业道德,中证协最新修订了《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公之于众。
本次修订包含“六大准则”:诚实守信,专业尽职;以义取利,珍惜声誉;稳健审慎,致力长远;守正创新,益国利民;依法合规,廉洁自律;尊重包容,共同发展。
而对券商人事任命,中证协特别提出要求:加强选人用人管理,把好人员“入口关、晋升关、出口关”,强化对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廉洁从业情况的考察。对存在负面声誉信息的人员,公司应当审慎聘用、任用。对存在违法违规、失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坚决予以出清,不断净化从业人员队伍。
高管“违法失信”
在券商领域争相树立诚信、专业、廉洁、负责的行业形象的同时,包括券商高管在内的从业人员,“违法失信”记录显得格外醒目。
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决定:聘任魏先锋、张毅、展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其中张毅还将兼任董秘。
行家当时就发现,与另外两名高管相比,新任副总经理魏先锋的履历,颇为简略。
魏先锋先生,1969年4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武汉外国语学校、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昆吾管理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8月至今任公司业务总监。
查询中证协从业人员信息,赫然显示,其名下出现了一则“违法失信”记录。
而这一事项,似乎与此前青海证监局下发于2021年10月27日的监管函有关。
监管函提及:九州证券在2018年违规签署“对赌”协议,迟至2021年6月方上报青海证监局。魏先锋作为九州证券董事长,参与签署上述协议,“知情不报,合规意识淡漠,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也被监管约谈。
这也让行家疑惑,作为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信达证券为何会聘用一位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高管。又为何在公告中“隐瞒”了其“不堪回首”的过往?莫非这是“为尊者讳”?那投资者呢?难道就没有知情权?
官媒态度不同
提出疑问的,并非只是行家。最早在8月28日午间,已有媒体公开报道并质疑魏先锋的过往履历。
时隔数日,官媒终于有所反应。
证券时报特地进行了报道,并以“争议”二字引出“误解”。
作为官媒,为何会如此“表态”,是否是对券商声誉有不同看法,行家不得而知。
而在此之前,财联社曾经就上市公司对“前科”的高管履历“避重就轻”事项,旗帜鲜明的进行了批判,树立为“不负责任”的“典型案例”。
同样是官媒,一方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方面公开批判,不负责任。究竟谁说的对?
信披是否合规
回到事情的开始,行家也想知道,相关法律法规究竟怎么说?
信达证券公告中提及魏先锋“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所列情形”。
行家查看了2023年8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其中第3.2.2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等情形,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从2021年10月27日收到监管函,到2024年8月27日发布任命公告,期间不足36个月。
信达证券的信息披露,是否要加强?
作为金融机构,信达证券及高管人员是不是更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是不是更应该高标准严要求?是不是更应该对曾经的违规事项进行背调,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合规意识,避免为公司带来合规风险?
而作为面向公众的上市公司,高管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发展前景。
在任命高管时未充分披露其过往的履历,未提及近期的监管处罚信息。又是否会引发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担忧和质疑,进而影响到公司的市场形象和投资者信心?
高管“扎堆”违规
出于好奇,行家查看了信达证券的高管团队配置。又发现两位现任高管——总经理祝瑞敏女士,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吴立光,名下各有两则“违法失信”记录。
信达证券在招股书及定期报告中,披露了涉及两位高管的违规事项。
而在2023年报中,载明了近三年涉及高管人员的违规事项。
然而,2023年11月信达证券完成董事会换届并聘任高管时发布的公告,同样没有提及两位高管的监管处罚事项。
同行公告衬托
稍早之前,行家曾经点评了董事会换届事项。
作为锦龙股份董事候选人,并且是中山证券现任董事,王天广的履历中,公开披露了三年内的监管处罚事项。
同样公开披露监管处罚事项的,还有独立董事候选人聂织锦女士。
知错就改,坦坦荡荡,有什么不好?对投资者公开披露曾经的违规事实,并不影响两位顺利当选。而这一坦诚的行为,有助于上市公司在公众面前树立公开合规的良好形象。
而拿着“已报监管”为理由,在公众面前“遮遮掩掩”,对违规行为“打掩护”,是否符合“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是否有助于“崇德精业、诚信为本、规范经营、创新发展”的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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