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多地废止一批不符合新时期上级政策文件要求的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9月24日,云南宁蒗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宣布,《中共宁蒗县委办公室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蒗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办发〔2022〕30号)文件中部分条款已不适用。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55次会议、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105次(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决定予以废止。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前,《宁蒗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试行) 》鼓励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对赌招商形式开展招商引资,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该优惠办法发布了系列奖补扶持举措。例如,投资工业项目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第二年度起,以其企业纳税的县级收入增量部分为基数,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帮助企业改善公共配套设施。年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年增量的40%补助;5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年增量的30%补助;2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年增量的20%补助;5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年增量的10%的补助,逐年按10%递减至第5年。
同在本月,河南焦作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形成规范招商、良性招商新模式,实现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28号)等文件精神,对与国办通知相抵触的政策文件进行废止、修改。
此次焦作共清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个,其中修改1个、废止3个。包括对《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实施意见》(焦政〔2023〕10号)予以修改;对《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招商引资优惠支持政策的通知》(焦政〔2022〕1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支持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十条政策的通知》(焦政〔2022〕1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依规实施点状供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焦政〔2020〕25号)3个文件宣布废止。
湖南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本月也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的重要决策部署,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及国令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相关要求,该县出台的《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远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22〕2号)存在与税收挂钩的优惠政策,不符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予以废止。
湖南益阳等地也在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其中,益阳市政府网站今年8月发布消息称,《益阳市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八项措施》(益政发〔2021〕4号)文件中,如“支持各地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社保补贴、租金补贴、厂房代建、人才奖励等方式,对新引进的十大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享受的具体政策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对新征地建设项目给予一定年限培育期,培育期内对项目土地成本、厂房建设两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奖补”“ 益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等多项措施与新时期上级政策文件要求不一致。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更好推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特予以废止益政发〔2021〕4号文件。
甘肃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8月宣布,为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废止《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版)的通知》(张政发〔2024〕63号)。其他相关文件中涉及投资奖励、税收奖励、项目引进人奖励等相应内容同步失效。
陕西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7月表示,因《宁陕县招商引资激励扶持政策措施》(宁政办发〔2024〕22号)个别措施与国务院2024年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不符。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废止。
此外,安徽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也提到,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深化改革、优化政策环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作要求,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策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阜南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阜南县柳木文化产业扶持奖励政策》《阜南县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汽车产业扶持奖励政策》《阜南县纺织服装(袜业)产业扶持奖励政策》《阜南县绿色食品产业扶持奖励政策》《阜南县生命健康产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等6个招商引资政策文件予以废止。
同样出于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浙江临海就废止或删改部分招商引资文件,自8月19日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函称,临海市投资促进中心牵头制订的《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4〕37 号)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拟向市政府提出废止该文件;《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3〕31号)的第二条、第三条,《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3〕30号)的第一条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3〕29号)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七条已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拟向市政府提出删除上述条款。
以上文提到的《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例,其第二条明确: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对新招引落地的生物医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非工业用房款项,下同)1亿元(不含)—5亿元(含)的,竣工验收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可实行“一事一议”。对自交地之日起,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且投产5年内连续2年亩均税收100万元/亩(含)以上的,再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提出:支持场地租赁。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非供地项目,经认定可给予最高3年的租金补贴,租金补助核算标准为:工业厂房按15元/平方米·月、非工业用房按25元/平方米·月,非工业用房补贴面积最高20平方米/人,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50万元。补助起始时间以发票开票时间为准,一年补助一次。补助期内对外转租或连续一个月无正常经营的,取消补助。
当下,招商引资模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
今年8月,《经济日报》评论文章指出,《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作出部署,要求“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8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也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一系列举措,旨在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各类要素合理顺畅有序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该文直言,一段时间内,各地“拼经济”,上演抢人大战、抢企大战,招商引资新花样层出不穷。但随着竞争加剧,“内卷”愈演愈烈,招商变抢商,互相“挖墙脚”;给予“超常规优惠”,人为制造“政策洼地”;不顾发展实际,产业规划同质化……种种招商引资乱象,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引进企业“水土不服”、“候鸟式企业”套利,又加大了地方财政压力,更难以得到真正且持久的经济增长预期,制约了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势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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