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有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澎湃新闻·私家历史特别推出“洗冤录”系列,藉由历朝历代的真实案件,窥古代社会之一隅。“巴县妇女档案”作为“洗冤录”的番外篇,聚焦清朝重庆地区妇女的生存状态。
同治十二年(1873)闰六月,70岁的重庆妇人陈简氏正在安排自己的后事。
陈简氏是一位相当有钱的老妇人。她将白银1000两交给一个叫“天上宫杭川会”的组织,其中500两是她的丧葬费,另外500两捐献给杭川会。并且陈简氏与杭川会还有一份类似捐赠协议的约定:陈简氏去世后,丧事由杭川会办理,一切开销由杭川会支付。此外,杭川会还要负责打理陈简氏亡夫陈益兆修建的陈氏宗祠,看护陈氏的家族墓地。在清朝,要让协议契约生效通常有两个办法:一是请来亲族邻里作见证,二是到官府登记备案。后一种办法当然更麻烦,但也更权威。为了保证这个协议被不折不扣地认可和执行,陈简氏选择去县衙申请一份告示,写明双方约定的所有条款,张贴在陈氏族人经常往来的地方。
陈简氏是一个很能干的人。她把自己的后事,把自己去世后陈氏宗祠、墓地的年节祭扫安排得有条不紊。比如:
祠内冬至祭祀请赞礼十人,早饭三席,省牲猪羊,香囗一切杂费于祠内房租支销;
祠内中元用大钱贰拾扎,箦箱两百个,钱纸四捆,三牲壶副,以上四款悉尽房租用囗;
方家塆坟墓春祭请赞礼十人,早晨便饭,午酒各三席,猪羊香帛、舟车杂费会内备办。
哪个日子对应什么样的祭礼、用什么祭品、请多少人、摆多少酒席、钱从哪里出,每一件事都仔细交代,清楚明白。除此之外,她还代表自己的家庭和整个陈氏宗族,与巴县县衙进行交涉,成功地申请到保护宗族产业的告示文书。在女子大多被限制在家庭中的传统时代,这样抛头露面、参与公共事务的女性绝对是凤毛麟角。况且她还是寡妇、是老人,通常都被划入边缘、弱势群体。
一个能拿出1000两白银的老妇人,却找不到一个亲近的人为自己送终,这是何等的凄凉与绝望。况且,从这份文书可以看出她家里是有“两房子孙”的,但陈简氏似乎和他们非常疏远,只是警告他们“不得私图肥己,致废禋祀”。在这个家里究竟发生了什么,让70高龄的陈简氏如此不留余地地与众人决裂?这背后是一桩跨越19年的富家争产案,钱带给陈简氏的不是“财务自由”,而是长达19年的马拉松式诉讼,以及没完没了的纠纷和烦恼。
本文主要人物关系示意图 杨玥希制图
陈益兆的四把“锁”
道光六年(1826),福建商人陈益兆在重庆城纳了一房妾。这位妇人姓简,就是本文的主角陈简氏。那一年,陈益兆41岁,陈简氏23岁。
陈益兆的前半生简直是照着“清代重庆外地商人”的模板来过的。他出生在福建长汀府上杭县,父亲早在乾隆年间就来重庆经商,专营烟草、油蜡贸易。16岁的时候,他也来到重庆参与家族生意。乾隆、嘉庆、道光时期,正是长江上游地区长距离大宗贸易最兴旺的时候。陈家的生意赶上了这一波机遇,眼看着越做越大。
事业顺风顺水的同时,陈益兆还在重庆娶了妻。婚后,他把妻子谢氏送回福建老家,自己则继续留下来打拼。接下来的几十年,谢氏生育了两个儿子陈永镕和陈官镕,并料理着福建原籍的家事。而陈益兆的财富也不断累积,在重庆城和福建老家各置下一份丰厚的产业。道光六年,年过四十的陈益兆纳重庆女子简氏为妾。可能是经过二十多年的辛苦工作,他需要有人照顾,也渴望有个伴儿。从那以后,陈益兆就定居在了重庆城,直到同治九年(1870)去世,享年85岁。
晚年的陈益兆,经历了绝大多数有钱人都会遇上的烦心事儿,那就是财产的分配和继承。那时陈益兆的财产大致包括价值10000两白银的田地,重庆城的十几处铺面、房屋,福建的房产(具体几处不明)以及至少2000两的现银。据统计,同治年间北京城一间房屋的均价是20.81两,陈益兆留下的田产和现银(不算房产价值),即使在北京也可以买500-600个单间。实在是很大的一笔财产。
陈益兆将这些资产分为三份,重庆的一份给长子陈永镕,福建老家的一份给次子陈官镕,余下的留给他自己和陈简氏。由于永镕、官镕当时都已经去世,所以实际受益人是陈益兆的五个孙子。
仔细分析陈益兆的分家方案,会发现这是一个不公平的安排。长子陈永镕得到价值4000两白银的土地,4处房产和现银527两,次子陈官镕分到的份额也差不多。而陈益兆留给他自己和陈简氏的,却是重庆价值2600两白银的田地,500两现银和重庆城内的11处房产,明显比两个儿子分到的都多。尤其是房产,两个儿子的加在一起,也没有他的那一份多。陈益兆自己和陈简氏拿了财产中的大头,而陈益兆已经80多岁了,这些房子、土地和钱他肯定带不进棺材,所以陈简氏自然成了这笔遗产的唯一受益人和监护人。陈益兆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他的解释是:
总望愈积愈多,添置房屋,遗传子孙,光大门庭,切勿浪用。
创业维难,守成匪易。倘克遵祖训,泛兹奋勉,他日田连阡陌,螽斯衍庆矣。此系公而忘私,并无厚此薄彼。
这些话的大意是:我攒下这份家业不容易,你们做儿孙的不能指望着分我的财产,而是要奋发争气,积累财富,拓展家族的事业和声望。换句话说,晚年的陈益兆对“分家析产”有很大的焦虑。他不愿意把自己毕生辛苦积累的财富都拿出来分掉,哪怕是分给自己的儿子、孙子。而且他对自己的五个孙子,恐怕是相当地不信任。所以陈益兆要把最多的一份财产掌握在自己手里,哪怕自己已经来日无多,那也是拖得一天算一天。
为了确保自己的财产分配方案得到执行,陈益兆做了许多努力。同治六年(1867)十二月,迟暮之年的陈益兆向巴县县衙申请了一通碑。县衙中留存的碑文底稿是这样的:
为恳存赏示,监碑垂远事。情职昔年由闽来川,恪理父业,置买田房,与长次两子均分,各有分关为据。另提有田房,以作养膳,诚恐殁后两房有不肖子孙当卖争论,今请乡党亲族,议立章程,将东岳街坐房一院作为陈氏家祠,南城坪田租一份,及千厮门城墙边坐房一院,所收租谷佃银,均作祠堂蒸尝。每年清明、中秋、冬至三项费用。二门洞铺面二间所收租银,每岁寄回家乡立祠蒸尝费用。红契均存福建公所,以杜两房子孙私当私卖。为此抄粘章程,叩恳仁天赏存案据,出示监碑垂远,伏乞。
这一通碑文讲了三件事:第一,陈益兆拿出自己在重庆的一处房产,作为陈氏宗祠。又拨出另外几处房产和一块田地的租金,负担祠堂的年节祭祀、日常开支。第二,陈益兆指定重庆城的另一处房产,租金全部用于福建老家陈氏祠堂的祭祀。第三,陈益把相关的房契、地契全部存在重庆城的福建会馆,还到巴县衙门申请刻碑,以确保所有人都知道这个安排。从表面上看,是陈益兆在做公益善事。但事实上,其中包含着他满满的心机。
首先,这一通碑相当于陈益兆通过官府立的遗嘱,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刻碑是一件非常有仪式感、神圣感的事,只有非常重要的场合和事件才能刻碑。而且在明清的法律文化中,还发展出独特的“碑禁”体系,就是用刻在石头上的碑文来申明禁止性规定以及违反此类规定的处罚措施。这种碑大致分为三种:镌刻圣旨、敕谕的“敕禁碑”,地方衙门颁布政令、罚则的“官禁碑”以及诏示民间规范的“民禁碑”。总之,这些碑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时候它们就是不断增补和完善的法律条文。陈益兆所立的碑大概介于“民禁碑”与“官禁碑”之间,因为它不仅是陈氏宗族的决定,还经过了官府的审核、许可,比普通的民间协议更加正式、更加权威。而陈益兆通过这块碑想要“禁”的是什么呢?他禁的是“两房子孙私当私卖”“不肖子孙当卖争论”。这再次证实了他对子孙的不信任,子孙败家是他分割财产过程中最焦虑的事。所以,这块碑相当于他的遗嘱,同时也是他为自己的财产上了一把锁。只要有这块碑在,他的子孙们理论上就不能动他留在自己手中的那份产业。
第二,捐给祠堂的,也是留给自己的。虽然在重庆城生活了大半辈子,但陈益兆是福建人,这一点非常重要。在清朝乃至今天的中国,福建都是宗族制度最发达的地方。所谓“宗族”是指分居异地又认同于某一祖先的亲属团体或拟制的亲属团体。这个概念的关键是“亲属团体”,宗族制度就是组织和协调亲属团体的制度。而祠堂作为宗族供奉、祭祀、求神、议事的场所,又是一个宗族的核心要素和象征。早在明清时期,福建人就围绕着宗族构建了殷实、复杂的财富体系,这种财富称为“族产”。最常见的就是提留族田,即在某个家庭分家的时候,留下一部分土地不分配。这部分土地的收益要用于整修祠堂、祭祀祖先、维持家族墓地、支付族内公共开支、资助本族年轻人的教育、救济贫困族人等等。当然,其他有价值的资产,像房产、林地、矿山、现银都可以充作族产。这些资产一旦成为族产,就不能轻易买卖和侵占。所以,陈益兆捐出自己的房子做祠堂,拿出一部分房租、地租负担祠堂的年节祭祀,其实就是把一部分私产变成了族产。福建人捐献族产的时候,当然有很多自利的考虑。试想,在没有现代产权制度、没有规范的不动产证书的情况下,怎样证明一块田地、一片山林、一座矿山就是“我”的?其实有时是很难的,就算是有官府签发的“红契”,还是会爆发很多纠纷。而宗族作为一个集体,它对产权的确认往往比个人的主张更有力度,有些不好惹的宗族甚至会为一块土地、一片山林抄家伙斗殴。所以将自己的资产变成族产,等于无形中得到了一个更“强”的产权。
那么就算得到了一个更“强”的产权,但得不到它的收益,有什么用呢?其实不完全是这样的。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捐助族产的不止一家,所以当宗族内有公共开支的时候,大家可以轮着来。今年你出钱,明年我出钱……这种做法叫做“轮祭租”。据说在清代福建建阳,“小宗派下五、六年轮收一次,大宗派下有五、六十年始轮一次者”。也就是说,只有轮到你出钱的那一年,你要上交自己的资产收益。其余的年份,这些资产仍然是“活”的,你还是可以享有它的收益。当然了,陈益兆捐出自己东岳街的房子作为陈氏宗祠,那这个房子的租金他就再也得不到了,这笔资产相当于被冻结了。但是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大概是因为重庆城的陈氏族人少,有钱的更少,所以陈益兆要捐助族产,就必须多负担一些。
但是无论如何,将自己的资产捐献给祠堂,其实是一种包含着经济理性的行为。它以出让资产的部分收益为代价,得到了宗族背书的更“强”的产权。而且这部分资产不能随意买卖、侵占,就等于一定程度地冻结在宗族内部,安全性、传承性大大提升。这很像现代的“家族基金”,由家族成员拿出一笔钱,选择合适的团队来运营管理。只是清代福建人在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方法,没有那么多市场化的选择。但有了这笔基金,就好像为家族备下一个“救生筏”。如果子孙好吃懒做、成了败家子,或者投资经营失败,那至少还可以靠族产的租金过活。这样一来,提留族产实际上变成了一种理财方式。所以清代福建人在分家或立遗嘱时,很乐意提留族产。历史学家郑振满先生发现,清代中期闽北的百姓每次分家时提留的族产,平均比例为总田产的37%,这个数字高得有点吓人。而陈益兆在分家时把大头留给自己,并把这些资产陆续转变为族产,显然是学习了家乡人的智慧。总而言之,捐给祠堂的,也是留给自己的。这就是陈益兆给自己的财产上的第二把锁。
第三,契据存在会馆更可靠。在陈益兆刻的碑上有一句话:“红契均存福建公所”。房契、地契保存在自己手里还不够安全吗?为什么要放到福建公所?这就涉及清代重庆人的另一重生活经验。福建公所也称“福建会馆”、“天上宫”,它是重庆城内福建移民建立的同乡组织。清代的重庆是一个移民城市,所以同乡会馆特别多。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有八个,称为“八省会馆”。直到今天,始建于康熙年间的湖广会馆(禹王宫),仍然是重庆的地标性建筑。清代重庆福建会馆虽然没有保留下来,但在规模和外观上应该也不相上下。这么气派的建筑是怎么建起来的呢?当然是靠同乡们凑份子、捐钱。像陈益兆这种成功的商人,想必给福建会馆捐了不少钱。而且许多清代会馆是要收“入会费”的,就像今天的“会员制俱乐部”。会员给会馆捐了钱,会馆自然也要向会员提供服务。基础款的服务就是大家在一起祭神、吃酒、看戏、开老乡会。但是对陈益兆这种“金主型会员”,会馆提供的服务也更高级、更专业一些。比如提供储货仓库、提供中介服务、协议商业契约、设置公平秤、修建专用码头等等。人们不仅要赚钱,还要保证自己的钱和产业是安全的。所以会馆又发展出另一项服务,就是帮助会员寄存产权契据(比如地契、房契、合同)。由于很多移民在这个城市缺乏稳定的社会关系,甚至都没有稳定的居所,还有一些人只是不定期地来这个城市办事、做生意。所以让他们自己保存产权契据,其实没有那么方便和安全。而契据存在会馆里,会馆会安排专门的人整理和保管,如果不是委托人本人或指定的人来取,会馆不会交出这些契据,反而比私人保存更加安全可靠。人们愿意把产权契据存在会馆,而不是别的什么地方,还因为会馆常常要代表移民群体与官府、地方社会打交道,不仅有任何个人都不具备的影响力,而且熟悉各种行政、司法流程。久而久之,已经类似于现代社会的“法人组织”。人们更加相信它能够长久地保管好自己的契据,还能为契据的合法性做背书。正因为如此,陈益兆会把自己的房契、地契存进福建会馆。这就是陈益兆为自己的财产上的第三把锁。
陈益兆财产的第四把锁,自然就是陈简氏。毕竟和石碑、祠堂、会馆相比,陈简氏是个大活人。能够理解、复述陈益兆的意愿,能够履行各种手续,能够判断哪些人、哪些事对陈益兆的遗产构成威胁,必要的时候还能上公堂打官司。更重要的是,虽然在清代法律中,妾是一个卑微、模糊的身份。但是在现实中,妾的家庭地位还是提高了一些的,“妾”的总体境遇至少比唐宋时期要好。在那个亦夫亦主的男人死后,妾有时也可以担负起管理、监护财产的职责。而且清代重庆外来移民纳妾很普遍。许多家庭的结构都是妻在老家、妾在重庆,各过各的,谁也管不着谁。这样一来,陈简氏监护陈益兆的财产,陈家人也没什么话好说。
以上就是陈益兆立碑的深意。这是一个经验丰富的老商人动用自己最重要的社会资源,为自己的财产立下的安全保障,这里面包含着清代人确认和保护产权的一整套知识,也是后来陈家十九年“争产大战”的初始条件。
那么自始至终,陈简氏只是一个工具人吗?陈益兆如此分配财产,有没有对陈简氏的感情或者偏心呢?毕竟这个女人和他一起生活了四十年。在长达几百页的卷宗中,一个字都没有谈到这件事。但陈益兆年老后没有像大多数外地商人那样叶落归根,而是留在了重庆城,或许就说明了他对陈简氏的依赖和认可。陈简氏在陈家的位置,大概很像《大宅门》中的李香秀。精明能干、驭夫有术,即便是妾,也是家中不可忽视的存在。陈益兆把一大笔财产交到陈简氏手上,应该也是希望陈简氏能够体体面面,衣食无忧地生活。
《大宅门》中的李香秀
然而陈益兆绝对想不到,正是这一笔财产,给陈简氏的余生带来了没完没了的烦恼。
“开锁”其实并不难
同治九年十月,陈益兆刚刚去世。一位陌生人来到陈家告知陈简氏,她名下的所有房产已被陈文焕、陈文宝当给了大源珍商号,催促陈简氏赶紧准备办理交割手续。听闻此言,陈简氏犹遭五雷轰顶。稍稍平静下来后,她很快想清楚了此事的前因后果:陈文焕、陈文宝都是陈益兆的孙子,陈文焕是长房陈永镕之子,陈文宝是二房陈官镕之子。同治六年陈益兆分家时,把重庆的部分产业分给了长房,陈文焕就移居到重庆城。同治九年陈益兆即将去世时,二房孙陈文宝也来到重庆为老爷子送终。
陈益兆入土为安后,陈文宝本来应该返回福建老家,但他却一直盘桓在重庆城。为此,陈简氏隐隐有些担心,总觉得这兄弟几个在打着什么主意。今日这靴子终于落地,原来他们是想侵占、瓜分陈益兆留给陈简氏的房产。看来陈益兆临终前对孙子们挥霍败家的预感一点都没错,在祖父尸骨未寒的时候,他们就开始动手了。
事态严重,陈简氏必须尽快反击。她立即到巴县县衙起诉陈文焕、陈文宝。县衙受理了这桩诉讼,可是并没有判决。据日本学者夫马进先生统计,在同治年间的重庆城,县衙每年至少受理1000-1400个案件,平均每天3-4件,知县大老爷根本审不过来。许多案子因为各种原因不了了之,也很正常。但仅仅是告官这件事,可能就让陈文焕、陈文宝有点害怕,所以他们消停了一段日子。
同治十一年(1872)六月,陈文宝等人又冒用陈简氏的名字,企图卖房卖地。这一次,“争产团队”增加了两个人,长房陈文斌和陈文斌的儿子陈德元。陈简氏还是像上次那样,把这父子叔侄四人告到了巴县县衙。但意外的是,半年以后,陈简氏居然主动向县衙提出申请,要求把位于南城坪(今重庆南坪)的一块地卖掉,把得到的钱分给陈文宝等人,以平息这次诉讼。
双方最后协商的结果,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那张县衙告示。也就是说,最后这块地真的卖了,陈文宝、陈文斌等人也如愿以偿地拿到了1300两白银。在那时,1300两白银可不是个小数目。陈简氏为什么要屈服就范?陈益兆去世前给自己的遗产上的许多道“锁”难道不起作用了吗?其实这里面也有不少隐情。
令陈简氏退却的,应该是恼人的诉讼程序。在清代《巴县档案》的6-5-3432号案卷中,保留着陈简氏两次起诉陈文宝等人的四张诉状。分别上呈于同治九年十二月、同治十一年六月、同治十一年七月、同治十一年八月。按时间先后顺序,我们称它们为状1、状2、状3、状4。令人费解的是,在状1、状2中,陈简氏指控陈文宝等人偷卖他的房屋、田地;状3中却突然改了口,说前两份状子搞错了,偷卖他田房的人不包括陈文宝,要求将陈文宝的名字从被告名单中去掉;而状4又推翻了状3的供述,说陈文宝才是偷卖田房的主谋,必须受到最严重的惩罚。
陈简氏为什么再三改口?到底是谁在侵占她的产业?她要去衙门告状,连自己要告谁都搞不清楚吗?其实不是陈简氏搞不清楚,而是她被玩弄了。因为根据清朝的法律,陈简氏不能独自去衙门打官司,她必须要找一个人来代表她进行诉讼,这种做法称为“抱告”。在清代,妇女、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十五岁以下的孩童、残疾人、官员、士人都需要抱告。用今天的话来说,这些人相当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简氏既是妇女,又是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当然尤其需要抱告。如果她自己去官府告状,知县大概率是不会受理的。
这一轮诉讼,陈简氏的抱告人是陈益兆的族侄陈桂镕。而在诉讼中做手脚,背刺陈简氏的很可能就是他。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不妨检视一下诉讼程序:
首先是准备诉状。清代的诉状有严格的形式要求。用什么样的纸、纸上有多少格、抬头、称谓、格式要怎样写,文字要使用怎样的体例、语言,都很有讲究。因此不管识字或不识字,绝大多数人都没有能力自己写诉状,人们要写诉状,大概有两个选择:一是到衙门找“官代书”,就是衙门雇佣的专门给人写状纸的人;二是找民间的讼师。当然,讼师写的诉状也只是草稿,还要带到衙门找官代书抄在诉状纸上,盖上官代书戳记,才能上呈法庭。对于陈简氏来说,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作为一位清朝同治年间的家庭妇女,她多半是不识字的。所以诉状要找谁写、怎么写、写好的诉状上都说了些什么,她不一定搞得清楚。这个时候,陈桂镕作为抱告人就要帮她准备诉状。而陈桂镕要在诉状中写些什么,可就由不得陈简氏了。
清代《巴县档案》状纸式样,红框部分是官代书戳记
诉状准备好以后,就要呈递诉状、出席堂审。清代法律规定“凡民间冤狱必亲身赴告”,需要抱告的情况却属于例外。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让抱告人代替自己赴衙告状,接受法官的询问。这看起来是对特殊群体的照顾,但抱告人真的会忠实无误地传达原告的意图吗?大多数情况下都做不到。有的抱告人对事情的前因后果也不了解,有的抱告人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搅混整个案件,有的抱告人甚至是借委托人的特殊身份,告自己的状。当然,陈简氏也可以亲自告状,亲自出席庭审,让陈桂镕钻不了空子。不过庭审之后抱告人还可以代表原告翻供、参与调解或撤诉。这些程序是正式庭审后的附加环节,所以抱告人瞒着原告,自行其是的可能性更大。所以陈简氏的四份诉状,被告人变来变去,陈述出尔反尔,有很多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陈桂镕撰写诉状时动了手脚,没有如实地传达陈简氏的意思;
第二种可能,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陈简氏根本发不出自己的声音;
第三种可能,陈桂镕和陈文宝瞒着陈简氏,在法庭之外达成了某种协议(因为他们本来说是堂叔侄),后来双方又谈崩,所以状3还在为陈文宝撇清求情,状4就把陈文宝骂得狗血喷头;
第四种可能,陈文宝冒充陈桂镕上了那份给自己求情的诉状(状3),因为状3的笔迹明显和状1、状2、状4不同,显然不是陈桂镕经常委托的那位官代书所写。而冒名上诉状的事,在清代的县级法庭也很多。
上排为状1、状2、状4,下排为状3,上下两排状纸字迹明显不同
上面的分析都是基于推测,但是至少可以说明,在清代像陈简氏这样的妇女,要完成一次哪怕最普通的诉讼,也是非常之难的。那些颠三倒四的诉状不能陈述真正的案情,却隐晦地显示出,整个诉讼的主导者可能是抱告人陈桂镕,甚至是被告人陈文宝,真正的原告陈简氏却被架空了。
清代朝廷设置抱告的目的有二:一是“示矜全”,即维护当事人的脸面;二是“防诬陷”,就是防止当事人利用司法上的特权进行诬告而又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不过是一厢情愿。让那些与原被告有重要的利害关系,而且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人做抱告,往往是将案子越搅越混,扭曲原告的意图,伤害他(她)们的利益。可能正是因为如此,陈简氏退缩了,她放弃了打官司。同治十二年正月,她决定卖掉南城坪价值2600两白银的土地,把其中一半的钱分给虎视眈眈的陈氏子孙。对于“争产团队”来说,陈简氏这把“锁”已经打开了。但即便这样,陈简氏还是不能退出这桩烂事。她还要向陈氏宗族、福建会馆、巴县县衙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他们同意卖这块地。因为陈益兆之前也借助这些机构为自己的遗产上了“锁”,只有陈简氏的书面申请才是打开这些“锁”的“钥匙”。
陈简氏试图借这个机会做最后的抵抗。她从自己名下的诸多产业中,挑了一块蒸尝田来卖。所谓“蒸尝田”,就是收益专门用来负担宗族祭祀开支的田地。陈简氏这么做的意图很明显,卖掉这块田就等于断了宗族的祭祀,既不合礼法又丢宗族的面子。会馆和县衙要批准这个申请,也要承担很重的伦理负担。这是陈简氏当时能做的唯一的反击,她应该是希望宗族、会馆或县衙基于以上的原因,驳回她的申请,阻止这场交易。但事与愿违,宗族、会馆、县衙都爽快地批准了这桩交易。
至此,陈益兆煞费苦心地在这块田产上加的四把“锁”,全部被打开。
同治十二年闰六月,价值2600两白银的土地最终被卖掉,陈文宝等人分到了1300两白银。而陈简氏则把剩下的1000两捐给了福建会馆杭川会。让杭川会办理她的后事,让杭川会在她去世后照看陈氏宗祠、看护陈氏家族墓地。她宁愿相信这个具有“法人”性质的组织,也不再对陈氏子孙、陈氏宗族抱有希望。在为此事订立的契约中,陈简氏说:
氏殁后办理丧事外,有余归会以作祭墓之用,子孙不得瓜分。所有衣衾棺槨自备周全,不与会内相涉。
也就是说,我将会为我自己的去世做好所有的准备,和陈氏子孙一点关系都没有,你们也不要再打这笔财产的主意了,从此以后,我们互不相干。
这样的话从一位70岁的妇人口中说出,显得无比凄凉。似是一种环顾四周、空无一人的感觉。现在的孤寡老人去世,还可以由当地居委会或民政部门负责安葬,而陈简氏就算捐了1000两白银给杭川会,也不知道这个组织是否会信守对她的承诺。但是对陈简氏来说,她已经没有别的选择。而且她如果真能从此孑然一身,了无牵绊,倒也是好事。
反击在悄无声息中来临
卖掉南城坪的田后,陈简氏一天清静日子也没过上。因为之前争产最积极的陈文宝并没有像他承诺的那样,拿到钱就回福建老家,而是在重庆住了下来。谁都看得出来,陈文宝留在重庆可不是为了接管家族生意,他就是为了盯着陈简氏。毕竟上一轮诉讼结束的时候,陈简氏已经70岁了。谁知道她还能活多久?哪天她一口气上不来,她名下那些钱、房子、土地究竟要给谁呢?一想到这些,陈文宝干脆不走了,就守在重庆城等着陈简氏撒手归西。
没想到这一住就是七年,在这段日子里,陈文宝还娶了一房妾,生了两个女儿,但陈简氏却一直活得好好的,根本不是行将就木的样子。最终陈文宝急了,毕竟这重庆城比不得福建老家,每天一睁开眼,柴米油盐都得花钱。自己这些年就想着一夜暴富,也没干什么正经营生,眼看着日子过不下去了。
光绪六年(1880),陈文宝决定不等了,回老家去。在走之前,陈文宝给妾陈贺氏留了一份“遗嘱”。说是“遗嘱”,他可没打算马上去死,也没拿出一点财产来分配,只是告诉陈贺氏:“今祖母年近八旬,倘遇不测,恐夫不在此地,你将祖母所剩街房及银两、首饰、家具等物一切按股均分,你作领一股。”也就是说:“等我走了,你可得帮我看牢了老太太。等她一死,马上分她的财产。”于是,陈贺氏就成了陈文宝安插在陈简氏身边的眼线。然而,这个陈文宝利用陈贺氏监视陈简氏,却连生活费都没有留给她们母女三人,以至于陈贺氏和陈文宝生的两个女孩儿都夭折了。
陈文宝走后,陈贺氏开始一月不落地找陈简氏要钱。她自己的说辞是:“文宝回籍闽省上杭,立有遗嘱,祖母简氏给民妇月费钱三千文。”可是陈文宝的所谓“遗嘱”中,根本没有让她找陈简氏要钱的话。尽管这种索取已经近乎敲诈,但陈简氏还是给了。从光绪六年到光绪十一年,每月三千文钱。五年下来,差不多就是200两白银。到了光绪十一年四月,82岁的陈简氏终于受不了了,她拒绝再给陈贺氏钱,结果却被陈贺氏告到了县衙。陈贺氏的告状理由非常奇葩:你以前都给了,咋现在说不给就不给?你不给钱这事儿可气死我了!于是,陈简氏又开始打官司。只是这一次,好运似乎站在陈简氏这一边。
陈简氏和陈贺氏的官司打了两年,最后陈简氏赢了。但不是赢在道理,而是赢在陈贺氏的愚蠢。其实一开始,陈氏宗族和巴县衙门都在和稀泥,无非是劝陈简氏别跟她一般见识,拿钱消灾。所以这两年中,陈简氏又被迫给了陈贺氏一些钱。但是光绪十三年四月,陈贺氏为了要钱,居然跑到陈氏宗祠去闹,不仅把祠堂的门打坏了,还向祠堂泼了一盆屎尿。这下可惹恼了陈氏族人,他们极力要求官府严惩陈贺氏,这场荒谬的诉讼戛然而止。
可是光绪十三年十月,也就是陈贺氏败诉五个月之后,陈简氏又被告了,告他的人是陈文宝和他的胞弟陈文模。没错,陈文宝从福建老家回来了。其实早在光绪十一年他就回来了,一直躲在暗处帮陈贺氏打官司。后来陈贺氏败下阵来,他才从幕后走到前台。至于他的弟弟陈文模,也是从福建赶来的。这一次,陈氏兄弟告状的理由是,陈简氏勾结34岁的商人宁同寅管理房契、地契,侵吞陈益兆的遗产。前文讲过,陈益兆把所有的产权契据都存放在了福建会馆。什么时候又转移到了陈简氏手中,就不得而知了。但是这无疑让陈氏兄弟更加紧张,他们要想方设法赶在陈简氏去世前,把这些值钱的契据搞到手。
前面讲陈益兆的遗产分配方案时,想必读者就能感觉到:清代人的私有财产观念非常稀薄,一桩资产总要想办法和某个团体扯上关系,才显得更加正当、更加安全。而大部分人最常接触的团体就是家庭、宗族。所以个人的房子、田地、钱财,哪怕是你自己辛辛苦苦劳动挣来的,你的兄弟姐妹、亲戚、族人也多多少少觉得和他们有点关系。所以许多卖房、卖地的契约中都要加上“遍问亲族,无人承买”“某姓已到未到人等,日后不得异言”之类的话。这就说明,亲族对个人的财产有优先处置权,哪怕他们一分钱也没帮你挣。
而寡妇的财产就更不是她自己的了,她实际上只是亡夫的代理人。就算她能在一段时间内管理一笔财产,也只是为了保持财产的完整,再传承给亡夫的男性继承人。而且这里说的“寡妇”是指正妻,而不是妾。妾在亡夫财产的管理方面,话语权更低。所以从理论上说,陈文宝、陈文模、陈文焕这些陈益兆的孙辈,的确比陈简氏更有资格监管这笔财产。而陈简氏作为陈益兆财产的监护人,也确实是身份和权利极不匹配。所以一开始陈文宝等人逼陈简氏卖地,陈简氏就得卖地。陈贺氏找陈简氏敲竹杠,陈简氏就得一次又一次地给她钱。
总之,一个没有儿子的寡妇,她的丈夫留给她的钱越多,她的麻烦就越大。
当然了,这种情况也有补救方法,就是“立嗣”。即过继一个男孩作为亡夫的儿子,让他获得亡夫财产的合法继承权,那么寡妇作为养母,就可以保有这笔财产。但是这样做有一个前提,就是寡妇的亡夫没有儿子。可是陈益兆是有儿子、有孙子的,所以陈简氏不满足立嗣的条件。其实陈简氏和34岁的宁同寅走得很近,大概就是把他当做养子了,但是她却没有过继养子的权力。再加上陈简氏自己无儿无女,于是她手中的财产就变成了一块没有主人的肥肉,陈家子孙都有资格分一杯羹。
然而陈文宝、陈文模偏偏拿不出宁同寅侵吞陈家财产的证据,所以这一轮诉讼最后又是不了了之。眼看着在重庆城待了两年多,几乎啥也没得到,他们开始急了。光绪十三年十二月,他们俩撺掇堂兄陈文斌卖掉三牌坊的一个铺面,把卖得的钱分给他们俩。陈文斌是陈益兆长子陈永镕的儿子,他们这一房继承的产业在重庆城内。他或许是精神不大正常(大家都说他有“痰迷之症”),或许是被陈文宝、陈文模的花言巧语给蛊惑惑,居然就答应了卖自家的铺子。幸亏陈文斌的妻子陈卢氏出面阻止,这房才没卖成。但是从此以后,陈家长房的人就倒向了陈简氏这一边。而宁同寅又恰好是陈文斌的女婿,形势对陈文宝、陈文模越来越不利。
大概在光绪十四年初,陈文宝和陈文模又想了一个辙。他们强行搬进了陈氏宗祠。当时他们大概是这么想的:一来,陈简氏原本住在陈氏宗祠的厢房,他们哥俩搬进去,就能天天在陈简氏眼皮子底下骚扰她,逼她拿出产业契据或卖房卖地;二来,宗祠是陈氏家族的公共设施,一旦被他们霸占,年节祭祀、聚会议事都不能正常进行,陈氏宗族的人肯定会给陈简氏施加压力。但万万没想到,他们刚住进宗祠,陈简氏就搬走了。而且接走她的,正是陈氏兄弟最恨的宁同寅。这下陈文宝、陈文模的如意算盘落空了,于是他们又开始告状。
这一次,知县邢老爷也烦了,当堂判定:你们俩不是想要钱,想占宗祠吗?好,本官就成全你们。你们把这宗祠卖了吧,卖得的钱,你们和陈简氏平分。这下陈文宝、陈文模彻底傻了。宗祠要是卖了,自己不就成了毁族灭祀的不孝子孙?而且这宗祠一卖,今后还拿什么要胁陈简氏?拿什么做争产的依据?不行,这宗祠万万不能卖!
但是陈简氏马上领会了邢知县的意图,不停地向县衙呈递诉状,要求陈文宝、陈文模赶紧签字画押卖宗祠。于是陈文宝、陈文模骑虎难下了。卖掉宗祠,自己不孝的恶名就坐实了,陈简氏其余的房产、田产,他们就再也没有理由来争夺了;不卖宗祠,又是违抗官府,自己打自己的脸。于是,他们只好摆烂,硬着头皮住在宗祠里,没有台阶可下。
就这样,又过了快两年。光绪十五年(1889)十一月,陈文宝居然状告陈文模“霸踞祠堂,加害祖母”。这说明,陈文模还在祠堂里当“钉子户”,而陈文宝却耗不下去了,他们哥俩开始窝里斗。新任的周知县说:“要不这样吧,祠堂也别卖了。让陈简氏给陈文模100两白银,你们哥俩赶紧回福建去。”这个判决简直就是一记重锤,把陈文宝、陈文模最后一点希望打得稀碎。陈简氏这边,倒没有提出异议,但就是拖着不给钱。因为她知道,事到如今,这个案子已经烂尾,主动权基本在她这一边了。
最后,在周知县的再三催促下,陈简氏拿出了100两白银给陈文模,也在宗族和衙门胥吏的见证下,和陈文宝、陈文模签订了“永敦和睦,息讼杜患”的和约。后来陈文模有没有搬出祠堂,案卷里就没写了。但这件事基本上也就这样了,陈文宝、陈文模兄弟俩闹了四年多,最后也就名正言顺地得到了100两白银。陈简氏名下的财产大部分得到了保全。
从《巴县档案》的卷宗文本来看,陈简氏能保住财产,多亏了对手的蠢。不管是陈文宝、陈文模还是陈贺氏,他们都是成色偏低的坏人,最擅长的就是死缠烂打。达不到目的,就撒泼骂街,把事情越弄越复杂,把越来越多的人牵扯进来,当然也败光了自己所有的人品和信用。他们挖空心思争产多年,最后却鸡飞蛋打,真应了“恶有恶报”这句话。
然而多读几遍案卷会发现,陈简氏也并不是“躺赢”,光绪十一年至十五年诉讼中的一些人和事,好像是出于她的刻意安排:
首先是陈文模。同治九至十一年那一轮争产诉讼,陈文模并没有参与。但是光绪十一年,他突然出现在陈简氏告陈文宝的诉状中,而且还是陈简氏的抱告。据陈文模自己说,他来重庆是“祖母信赶文模来渝”。也就是说,是陈简氏把他召唤来的。陈简氏为什么要“引狼入室”呢?最合理的解释,就是对抗陈文宝。陈文宝也是光绪十一年回重庆的,而且陈文模来重庆的第一件事,就是帮陈简氏告陈文宝。简单地说,只有两个同样贪婪、无赖的人,才能互相牵制、对抗。果然,陈文模和陈文宝虽然一度联手,但是最后还是撕破了脸皮,陈文宝甚至到官府去告陈文模。这一招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然后是宁同寅。宁同寅是陈简氏培养的一个亲信,既照顾她的生活,也帮她管理产业。但是除了和陈简氏走得很近之外,宁同寅还是陈文斌的女婿。也就是说,宁同寅与陈简氏的合作,直接关系到在重庆的陈永镕一房的利益。所以在陈文宝、陈文模攻击宁同寅侵占财产的时候,长房根本不吱声。后来陈文宝兄弟骗陈文斌卖铺面,长房就彻底倒向了陈简氏一边。这样一来,陈简氏成功地分化了陈益兆的两房子孙。
此外,还有抱告与同盟。前面讲到,同治九至十一年的争产官司中,陈简氏的抱告只有陈桂镕,而她很有可能被陈桂镕坑了,以至于输掉了官司,被迫卖地。而光绪十一年至十五年的诉讼中,她的抱告和同盟就变多了,包括陈文模、简吉顺、陈德全、陈兴发、吴仿之、邱清成等。这些人有的是地方监正、保正,有的是陈氏族人,有的是大房曾孙,有的是娘家亲戚,陈文模甚至是下一阶段的对手。
总之,从第一轮诉讼的失败中,陈简氏得到了真金白银换来的教训。这一次她不会再把自己的官司交到某一个人手中。她建立了一个人际关系网络,谁可以打,谁可以拉,根据事态变化随时调整。正是因为有了这些不动声色、草蛇灰线的布局,陈简氏在击退了陈贺氏之后,就不再与对手发生正面冲突,而是见招拆招,以静制动。最后终于逼得陈文宝、陈文谟进退维谷,反戈相向。阅读光绪十一年至十五年的案卷,一开始会觉得这是一系列冗长、混乱的纠纷,但是拨开那些纷乱的信息才发现,那个看似被动、软弱的八旬妇人,好像才真正决定着整个事件的走向。
结语
从同治九年到光绪十五年,整整19年的时间,陈简氏从67岁折腾到86岁。在本应安享晚年的日子,她却要面对没完没了的诉讼、纠纷和那些形形色色、各有所图的人们。那些土地、房产、钱财对她来说有什么意义呢?至少在这19年中,她并没有机会享受财富带来的舒适、自由和安全感。更别说这19年的漫长诉讼,要花多少钱在衙门里上下打点。陈简氏即便在某种意义上胜利了,也只能说是“惨胜”。
在陈简氏的故事中,从头到尾都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个人”。陈益兆这样富有、成功的商人,要想方设法把自己的财产“洗”成宗族、会馆的公产;陈文宝、陈文模这样的“富三代”,从来没有自食其力的工作,十几年如一日争夺、瓜分家族产业;陈贺氏、宁同寅、陈桂镕这些配角,都是因为与陈氏家族的某种关联而进入这个案子,而他们也非常懂得利用身份之便达到自己的目的;就连陈简氏,也是基于陈益兆的妾、陈文宝等人的庶祖母的身份,才能参与这一场博弈。也就是说,她从来就不是她自己。
进而言之,陈简氏的故事自始至终贯穿的一个关键词是“依附”。每一个人都试图把自己塞进一个团体中,让团体为自己提供安全保障,就连为自己发声也要戴着团体的面具。在这个体系中,每一个人的自我都是被压缩的。男人依附于宗族、会馆、官府,女人依附于男人,更卑微的女人(比如妾、奴婢),可能连依附的资格都没有。从这个意义上说,陈简氏是这个“依附体系”中的侥幸者。以她“无子之妾”的身份,本来没有监管、支配这一大笔财产的权力,但是由于清代重庆城特殊的社会氛围,也由于亡夫的眷顾,她被迫挤进了这一场博弈。
陈简氏像一个杂技演员,艰难地、险象环生地站在钢丝之上。她跳不出羁绊,所以被动、矛盾、拖泥带水、时常妥协。说实话,我不喜欢陈简氏。但她其实更像那些有正常的渴望,却又被终生规训的女性,更像你我这样的普通人。
(原文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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